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的制定和法规案起草

第十九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的制定和法规案起草 第十九条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提供的参阅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法规的主要依据文本;
(二)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等的创设依据和理由;
(三)法规草案中可能引起争议的问题或者分歧较大的问题及其说明;
(四)其他参考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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