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的制定和法规案起草

第九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的制定和法规案起草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拟订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拟订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时,应当广泛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并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意见和建议进行综合协调、研究论证,提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草案稿,经法制委员会审议形成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审议。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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