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地形整理、苗木栽植、种植土壤等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建设单位在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开工前应当及时告知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