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城市生态公园应当确定为永久保护绿地,并按照公园绿地进行建设管理,其配套管理服务设施用地应当计入建设用地指标,在项目实施时,其用地指标应当在所在行政区范围内等量置换平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