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四十条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四十条 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上建成的立体绿化,不得占用、拆除。但是,因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需要的除外。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完成后,被占用、拆除的立体绿化应当予以恢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