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四十条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四十条 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上建成的立体绿化,不得占用、拆除。但是,因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需要的除外。
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完成后,被占用、拆除的立体绿化应当予以恢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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