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名园保护工作,建立历史名园档案。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历史名园的园林绿化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