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企业信用建设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企业信用建设 第三十七条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建立惩戒机制。对失信企业,应当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且对其资质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用地、规划、建设、预售、融资等予以限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