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弄虚作假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资质延续、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申请检验资质等级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注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资质延续、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申请检验资质等级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注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