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8-07-26 共 5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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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维护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 第二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优惠措施扶持发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普通商品房建设,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 第五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六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六条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核发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七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四四个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条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新... 第八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八条 申请暂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暂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 第九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九条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 第十一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分级审批: (一)一级资质,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转报国务院... 第十二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二条 二、三、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应当每三年向资质审批机关申请检验资质等级。 第十三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三条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核定、检验资质等级、延续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 第十四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规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一)一级资质开发项目规... 第十五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立、合并、终止的,应当在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后三十日内,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 第十六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六条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资质条件和开发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房地...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七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第十八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 第十九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工前,应当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经批准的规划方案,制定开发建设总体方案,载... 第二十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开发建设方案对开发项目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期限、产权界定、移交使用...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 项目资...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项目手册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前,到项目所在...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 住宅项目在竣工...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组织住宅项目竣工验收时,基本生活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相关专业经...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住宅项目的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二)住...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七条 本市对新建商品住宅实行交付使用告知和公示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第四章 房地产项目经营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项目经营 第二十八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转让人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项目经营 第二十九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 第三十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项目经营 第三十条 项目联合建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取得有关管理部门批准项目建设的文件,建设规模已...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项目经营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联合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具有法律效力的联建文书自生效之日起三十日...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项目经营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买人提供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商品房使用...

第五章 企业信用建设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企业信用建设 第三十三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并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建立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管...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企业信用建设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应当记载企业资质信息、项目建设信息、项目经营信息、企业资产信息、企业人...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企业信用建设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如实填报企业信用信息资料和统计报表资料。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企业信用建设 第三十六条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进行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并将评价情况向社会公...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企业信用建设 第三十七条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建立惩戒机制。对失信企业,应当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弄虚作假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较大以上工... 第四十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住宅项目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或...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交付行为,限...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房屋时不向购房人提供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商品房质...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期办理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手续或者联合建设项目备案手续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时足额缴存或抽逃、挪用项目资本金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 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填报信用信息资料和统计报表资料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 第四十七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对单位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资质证书或者执照、处十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作出处... 第四十八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 在城市、镇规划... 第五十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所称配套设施,是指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和开发建设方案,在项目范围内为满足本项目购房人基本... 第五十一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4年 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