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住宅项目的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二)住宅生活用水已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
(三)住宅用电已按照电力部门的供电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
(四)住宅小区附近有燃气管网的,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燃气管网镶接;
(五)住宅小区内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
(六)住宅的雨水、污水排放已纳入永久性城乡雨水、污水排放系统,确因客观条件所限需要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的,应当经水务、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并确定临时排放的期限;
(七)住宅小区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道路相连接,已完成小区内的道路建设;
(八)住宅小区内的绿化建设已经按照园林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方案完成,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完成的,应当确定绿化建设完成期限并在小区内公示;
(九)已完成销售现场公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确定的配套设施建设;
(十)住宅项目分期建设的,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清洁、道路平整,与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效的隔离措施;
(十一)实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项目,已依法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了书面物业服务合同。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房地产住宅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