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项目经营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项目经营 第二十八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转让人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转让人已支付应缴纳的税费;
(三)转让人已完成项目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四)受让人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五)受让人具备符合规定的剩余项目资本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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