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项目经营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项目经营 第二十九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受让方应当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领取并填报项目手册。
受让方应当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领取并填报项目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