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项目经营
第三十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项目经营 第三十条 项目联合建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取得有关管理部门批准项目建设的文件,建设规模已经确定;
(二)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支付完毕,并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联合建设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联合建设,应当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项目已取得有关管理部门批准项目建设的文件,建设规模已经确定;
(二)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支付完毕,并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联合建设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联合建设,应当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