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五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立、合并、终止的,应当在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后三十日内,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或者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三十日内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变更主要技术与经济负责人、信用管理员和统计师(员)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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