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三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三条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核定、检验资质等级、延续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或者延续;不予核发或者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