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二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二条 二、三、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应当每三年向资质审批机关申请检验资质等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