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一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分级审批:
(一)一级资质,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转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二)二、三级资质,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三)四级资质,由企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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