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九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九条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或者延续有效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取得暂定资质证书的企业一年内无开发项目的,不予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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