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七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四四个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条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暂定资质;暂定资质到期后,根据国家及本市房地产企业资质要求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延长有效期或者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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