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对单位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资质证书或者执照、处十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