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时足额缴存或抽逃、挪用项目资本金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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