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期办理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手续或者联合建设项目备案手续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