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交付行为,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