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住宅项目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或者未在交房现场公示符合交房条件的证明材料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