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
在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以及实施的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在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以及实施的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