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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