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五章 综合管廊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五章 综合管廊 第三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各类管线实际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城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
城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类城市管线、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等专项规划,合理确定综合管廊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预留和控制有关地下空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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