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五章 综合管廊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五章 综合管廊 第三十二条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应当根据功能需求,规划建设城市综合管廊。旧城区可以结合城市更新、道路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建设城市综合管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