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四章 管线维护

第三十条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四章 管线维护 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
(一)非法占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挪移管线;
(三)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安全警示标志;
(四)擅自接驳管线;
(五)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
(六)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七)损坏、位移、拆除井盖等附属设施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管线安全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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