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四章 管线维护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四章 管线维护 第二十八条 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线权属、管理或者使用单位编制的管线安全保障应急处置预案,组织编制各行业管线应急处置预案,并告知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管线应急处置综合预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