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四章 管线维护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四章 管线维护 第二十六条 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破路抢修的,管线权属、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可以先行抢修,同时按照规定通知市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