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四章 管线维护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四章 管线维护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开展方案设计之前,应当收集施工现场、毗邻区域管线准确、完整的现状资料,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要求相关单位在设计和施工中采取措施保护既有管线。
勘察、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单位提供的管线现状资料作业。勘察、施工单位作业中发现现状不明的管线,应当及时向工程建设单位报告,查明管线情况后方可施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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