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四章 管线维护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四章 管线维护 第二十四条 已建成管线,管线权属、管理或者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管线巡查维护制度,开展日常巡查和定期维护,设置管线安全警示标志,保证管线完好、安全运行;
(二)定期评估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运行状态;
(三)定期普查,及时更新管线信息;
(四)对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等可能产生重大危险情形的管线进行重点监测;
(五)编制管线安全保障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六)发生管线事故后,按照应急处置预案组织抢修,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建立管线巡查维护制度,开展日常巡查和定期维护,设置管线安全警示标志,保证管线完好、安全运行;
(二)定期评估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运行状态;
(三)定期普查,及时更新管线信息;
(四)对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等可能产生重大危险情形的管线进行重点监测;
(五)编制管线安全保障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六)发生管线事故后,按照应急处置预案组织抢修,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