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三章 管线建设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三章 管线建设 第二十二条 管线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经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并设置施工警示标志。
施工中对城市管线、市政设施、人防工程、文物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
施工中对城市管线、市政设施、人防工程、文物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