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三章 管线建设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三章 管线建设 第二十一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安排项目建设。
(二)配合道路建设单位、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同步实施管线工程;
(三)核实并会签施工场地内管线现状总平面图,并做好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线的监护工作;
(四)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绘工作;
(五)收集本单位实施的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并归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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