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三章 管线建设

第十九条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三章 管线建设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或者轨道交通工程需要迁改现状管线的,管线权属、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管线迁改按照原标准、原规模、满足同等功能需要实施。迁改费用由道路或者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承担,但因新建、扩容、提高标准和功能等所增加的费用,由管线权属、管理单位承担。
管线迁改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按照本市相应工程计价依据进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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