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三章 管线建设 第十七条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三章 管线建设 第十七条 管线工程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测量以及档案移交等建设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