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三章 管线建设
第十八条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三章 管线建设 第十八条 管线工程应当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最短时间内完工,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
影响城市道路通行或者交通安全的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城市道路交通组织方案,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
影响城市道路通行或者交通安全的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城市道路交通组织方案,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