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三章 管线建设
第二十条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三章 管线建设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与城市管线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合理安排管线建设工期,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道路设计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管线现状资料;
(二)组织管线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综合、初步设计综合和施工图综合,形成管线工程与道路设计综合图,经相关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后,报法定部门审批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三)事先通知管线权属、管理或者使用单位配合做好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线的保护工作;
(四)督促和检查管线建设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
(五)收集本单位实施的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并归档。
(一)向道路设计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管线现状资料;
(二)组织管线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综合、初步设计综合和施工图综合,形成管线工程与道路设计综合图,经相关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后,报法定部门审批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三)事先通知管线权属、管理或者使用单位配合做好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线的保护工作;
(四)督促和检查管线建设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
(五)收集本单位实施的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