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四章 管线维护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四章 管线维护 第二十七条 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管线权属、管理或者使用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