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工程建设中发现未建档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要求管线权属、管理单位组织勘探补测,并在勘探补测成果验收后三十日内将勘探补测成果报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存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