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线规划测绘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规划测绘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