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管线规划测绘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规划测绘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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