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五章 综合管廊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五章 综合管廊 第三十八条 城市综合管廊维护管理由城市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维护及日常管理由管线权属单位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