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五章 综合管廊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五章 综合管廊 第三十七条 管廊运营单位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