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五章 综合管廊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五章 综合管廊 第三十六条 城市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向城市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