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五章 综合管廊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五章 综合管廊 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综合管廊建设资金的统筹。鼓励社会资本、入廊管线权属单位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综合管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