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供气保障
第九条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供气保障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等,以及上一级天然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天然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天然气管理部门备案。
天然气发展规划包括天然气气源、供应方式和规模、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设施建设用地、设施保护范围、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其中设施布局和建设用地内容应当经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
天然气发展规划包括天然气气源、供应方式和规模、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设施建设用地、设施保护范围、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其中设施布局和建设用地内容应当经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