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天然气经营许可证从事天然气经营活动的,由天然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规定,天然气经营企业不按照天然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天然气经营活动的,由天然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天然气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规定,天然气经营企业不按照天然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天然气经营活动的,由天然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天然气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