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天然气经营企业未按照国家《燃气服务导则》提供服务的,由天然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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