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天然气供应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天然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按照规定储备天然气,承担季节(月)调峰供气责任的;
(二)发现可能发生天然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时,未按照规定通知天然气经营企业,或者报告天然气管理部门的;
(三)在具备服务能力且符合安全运营的情况下,拒绝为符合条件的天然气经营企业提供服务或者提出不合理要求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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